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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基金怎么在银行开户(在银行开户的基金转到手机上)




一、《审核问询函》问询内容问题 :关于内部控制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及关联方存在大额资金拆借,2017 年和 2018 年,发行人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金额分别为 6,295.50 万元和 4,150 万元,2017 年发行人向供应商开具了融资性票据,金额为 2,000 万元。


请发行人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转贷等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公司该等行为是否违反《票据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答复


(一)请发行人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转贷等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转贷、向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票据和关联担保等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已就不规范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往来余额及发生额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末,东营力诺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均已归还。2019 年,力诺集团归还了占用资金,并且自 2019 年起力诺集团未发生新的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主要发生在 2018 年。关联方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与公司发生了多笔资金拆借,具体原因如下:


(1)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及原因如下:




如上表所示,2018 年,力诺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的累计发生额为 2,690.26万元, 包括因临时性资金周转向公司拆借资金 2,327.37 万元和由公司代力诺集团支付的诉讼和人员费用 362.89 万元,2019 年起未发生新的资金占用。截至2019 年末,上述资金往来余额均已归还,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东营力诺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东营力诺拆出资金,资金往来均为东营力诺向公司归还以前年度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末,上述资金往来均已清理,并根据实际占用情况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与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存在小额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占用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均已归还,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转贷


根据贷款合同要求,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需公司提交用款需求,银行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关方。


报告期内,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较为多样,为快速满足用款需求,解决银行受托支付与大量小额支付的需求错配、避免多次贷款审批的等待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公司通过供应商作为受托支付对象,向银行提交用款需求,由银行将贷款以受托支付形式发放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款项的当日或次日扣除公司欠款后,将剩余贷款金额转回公司。


2018 年,公司存在转贷情形,具体如下:




如上表所示, 2018 年,公司转贷金额分别为4,150.00 万元,2019 年和 2020年公司不存在转贷的情况,相关转贷资金均已及时转回至公司账户,公司已按期偿还上述银行借款。


2020 年 5 月 21 日,建设银行济南高新支行出具《说明》,2020 年 6 月 30 日,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出具《说明》 ,对力诺特玻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2020 年5 月18 日、2021 年2 月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分别出具《证明函》,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3、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供应商开具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情况。


4、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互保的情形,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80 万元,关联方累计向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200 万元、美元 2,444.00 万元。
2020 年起,公司不再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公司该等行为是否违反《票据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借贷行为,虽然不符合《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前述资金拆借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仍属有效的经济行为。


公司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并依法缴纳了利息收入的相关税费。截至 2019 年末,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未损害公司利益。关联方上述资金拆借情形主要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且已归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


2、转贷


公司转贷行为涉及的银行借款已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资金损失,在上述转贷资金周转过程中,受托支付的供应商均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形。


2019 年起,公司未再发生新的转贷行为。公司的转贷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但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未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未给贷款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3、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公司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票据的行为不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的规定,但公司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均已经到期承兑,不存在票据逾期及欠息情况,公司已经承担了上述票据项下的各项义务,与供应商、银行等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存在虚假记载、恶意骗取财物、资金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远高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公司未履行充分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5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包括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在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相关银行贷款未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资金拆借、转贷、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和为关联方担保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违反了《票据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公司已进行整改规范,未给公司或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020 年 5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出具《证明函》确认:“自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我支行职责范围内(货币信贷政策、支付结算管理、帐户管理、人民币管理)未发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对其实施过行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出具《证明函》确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6 月 30 日,在我支行职责范围内(货币政策、支付结算管理、帐户管理、人民币管理等)未发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对其实施过行政处罚。
” 2021 年 2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出具《证明》确认:“经查阅我支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档案,自 2020 年 1 月 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在我支行职责范围内(货币信贷政策、支付结算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等)未发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对其实施过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出具《说明》确认:“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和银行承兑申请均真实齐备,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


上述贷款和票据未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以上贷款已按时归还,票据已按时解付。力诺特玻在我行办理的贷款未发生过逾期支付本息的情形,没有发生欺诈、不能按期还款或支付票据金额的情形。


公司的贷款未给我行造成任何损失或发生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我行对力诺特玻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2020 年 5 月 21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出具《说明》确认:“2017 年 10 月 30 日,力诺特玻与我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我行贷款 3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2018 年 11 月 7 日,力诺特玻与我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我行贷款 3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2017 年 3月 13 日,力诺特玻与我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 2000万元。


本行现确认,公司上述贷款已按时归还,票据已按时解付;力诺特玻在我行办理的贷款未发生过逾期支付本息的情形,没有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或支付票据金额的情形。


力诺特玻上述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未给我行造成任何损失或发生纠纷,我行对力诺特玻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根据上述相关主管部门、银行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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