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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马建锋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1120****


性别:男


年龄:49岁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碗仔村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方奕珊与被执行人马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528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马建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奕珊169069.12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方奕珊指定的账户(户名:方奕珊;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揭阳普宁支行营业室;账户:6222032019000347894);驳回原告方奕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2899元,由原告方奕珊负担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负担1064元,被告马建锋负担163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马建锋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方奕珊。判决书生效后,马建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日


执行案号:(2021)粤5281执1520号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马建锋赔偿申请执行人方奕珊人民币(下同)169069.1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付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5元;四、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马建锋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林法官、方助理 联系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张子城,男,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陂新村顶新厝。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0121****


执行案号:(2021)粤5281执1462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5281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子城应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380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4年12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66.43元。


因被执行人张子城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永丰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子城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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