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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申请书(网上申请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符合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转登记业务提供的材料


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四、办理转登记业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办理转登记手续。


五、办理转登记业务之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转登纳税人已持有空白发票与税控设备的处理


1、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之后,需要补开或者重开转登记之前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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