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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银行卡开户(天府银行卡怎么查开户行)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07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9 号)的核准,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21,000


万股,公司本次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165.30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11.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2.4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3,259,848.9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全部到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5]6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甲方”)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上银行统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分别与开户


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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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


19350101047777711,截至 2015 年 4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1,959,999,992.57 元。


2、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开设的专


户:账号为 358610100100198886,截至目前,本专户余额为零元,待公司董事会


作出募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的决议后,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划付至本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移动终端


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片项目” 、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


尺寸蓝宝石晶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红、彭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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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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