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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偿债能力分析课题来源)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的,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精品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作了突出检察特色的“改版”来源,进一步加强了指导性案例微课的业务指导功能与宣教普法机能,得到各方认同。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于近期推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精释”系列线上“微课”,深入剖析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意义,创新推进业务建设,促进办案质效的全面提升。




第73讲








检例第85号中,刘远鹏生产、销售的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是其公司历经三年的研发成果,拥有十余项专利,但是该产品没有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加装紧急停止装置、安全扶手、脚踏平台等特殊安全配置,因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涉案产品因为技术先进,实际上并无加装前述特殊安全配置的必要。这也就引出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涉案产品能否按照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对此,检例第85号指出:“对创新产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要件审查中的形式判断,更应当深刻挖掘具体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这些关于安全配置的强制标准,是力图通过明确安全标准守住产品质量的底线。但是,落后的标准不应成为限制科技创新的瓶颈。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涉案产品认定为创新产品的做法避免了机械执法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企业经营、鼓励科技创新的伤害,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结合起来,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分析报告”的统课题一。同时,检例第85号还强调:“认定‘不合格产品’,以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为前提。”这表明,实质性审查判断并非意味着一切价值诉求都可以无差别地介入司法判断,符合偿债能力法律规定精神应当是作出实质性审查判断的基础。可见,这一做法对于化解实质性审查判断的弊端大有助益。







检例第86号介绍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过程中提供的先进经验。这一案件最终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离不开检察机关创新性提出的“现金赔偿 替代性修复”调解方案。本案中,被告单位需要来源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7亿元,远远超过了公司本身的偿债能力。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综合评估被告财务状况、赔偿意愿等因素,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调解,推进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既落实了责任承担,又确保受损环境得以修复。




依据检例第86号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与一般的民事调解不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在调解中应当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




检察公益诉讼不是你输我赢的零分析和博弈,公益诉讼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在办理案件时,既要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又要注意办案方式方法的创新。在办案中遇到企业因重罚而资不抵债,可能破产关闭等情况时,不能机械办案或者一罚了之。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但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现金赔偿 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调解方案不仅有效解决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而且给公司留下了进一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值得借鉴和发扬的工作方式。







检例第87号是一则关于打击“套路贷”的指导性案例。“套路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颗“毒瘤”。近年来,许多“套路贷”犯罪团伙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打击“套路贷”也是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惩处,也要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割裂“套路贷”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让犯罪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在手段上无法可想。在这一意义上,检例第87号在引导检察人员思考刑民检察协同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还依职权启动了民事诉讼的监督程序,对该团伙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摸底排查。最终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常州分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案中,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民事检察业务提供了重要线索,刑民检察业务之间互通有无,形成良性互动。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分析报告职能,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又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开展关联案件的研判分析,并予以精准监督。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打击黑恶犯罪力度,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这是一种办案方式的变化,更是一种办案理念上的变化。每一个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不应再把自己局限于独立的个体思维或独立的业务思维,而应该具有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发现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或隐患。有效推动不同检察业务之间的协同合作,真正让“四大检察、四轮驱动”落到实处,使检察权运行马车行稳致远。







检例第88号充分体现了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事实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结果的落实最终有赖于行政偿债能力机关的积极作为,这也是法律监督职能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检例第88号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中,海淀区检察院在法治进校园宣传活动中发现学校周边部分零售经营场所存在违法出售烟草制品等行为,在立案后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机关立刻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了整课题改效果。其后,三机关还共同对全区类似问题进行了排查,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控烟预防活动,真正把“堵”“疏”结合落到了实处。




通过沟通协作,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监督效果,这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可以广泛借鉴的一种工作思路。通过事前全面调查取证,事中充分沟通协调,事后严格跟踪监督,凝聚各方共识,能够最大限度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高检院曾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食药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等区域的涉及侵害食药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同时还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所以,其实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同样是一微课种双向的、良性的循环。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甚至是多个有关部门之间联合起来对相应问题进行整改,助力行政机关服务效果乃至服务能力、机制的提升;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又可以成为检察工作的起点。说到底,我们都站在同样的出发点上,怀利民之心,兴利民之事。







实际上,在检察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中,协调联动也可以体现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对此,检例第89号就是一大例证。检例第89号是一则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的指导性案例,二次供水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容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就必须及时整改,同时更要沿着问题线索追本溯源,做好源头治理。因此,检例第89号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从个案到类案的拓展,切实实现了“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该则指导性案例中体现的三个先进经验值得检察人员深入学习。




一是坚持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该则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办结个案后,并没有让关于社会治理的思考止于个案,而是进一步分析个案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可能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遍性,是否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类案监督,是否可能通过推动立法的方式建立长效机制,这样的工作理念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大大提升。二是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工作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要求上级检察机关要做好统筹与协调的工作,注重司法经验的总结与层层萃取,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层报的需要向本级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要及时做好调查研究与分析研判,促成更大范围内、更普遍意义上社会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三是抓“牛鼻子”的工作方法,在该则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经过调查研究,判定二次供水问题是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公益受损问题,涉及到诸多职能单位的协调,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这样有统筹协调职能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从根本上推动问题的解决,促进自上而下进行源头性、系统性整改,这一做法抓住了问题的主要矛盾,对于提升检察建议的精准度与实效性大有助益。




此外,我们发现,检察机关接到市民投诉是本案的起点,这表明,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维护者,就在我们的身边。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




总结: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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