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知识产权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关于强、种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天津知识产权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的许可权。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的的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案例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侵权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案例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侵权案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侵权公司为达成涉案种子侵权案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的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关于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案评团认为:
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就是守护“饭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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