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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结算劳务公司不开票(劳务公司不开结算单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对于收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单是否可以拒绝付款的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最高院等相关判例,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并不能对抗付款的合同主义务


多数法院观点认为没办,开具发票不是合同主义务,只是附随义务,收款方不开具发不开票并不能对抗付款方的付款义务,是否开具发票并交付结算付款方不影响合同目的怎么办的实现。由于开具发票从属于合同义务,与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所以付款方不得以先履行抗辩权进行对抗。如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550号判例,涉案协议中约定:“开源易通公司劳务向顺建公司结算款项时,顺建公司应当同时提供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2375号中,涉案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及相关手续、资料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甲方需按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关票据手续。” 此类判例的特点一般是将合同中开开票具发票的约定认定为付款的前提或附随义务,而开票的义务属于从属义务,不能对抗付款的合同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认为,不开具发票不影响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二、合同中关于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可以视为对付款期限的约定


合同中达成的一方先行开具发票,另一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公司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开票应予尊重。虽然一方当事人是否开具发票,并不影响另一方怎么办当事人所负有的付款义务,但可以成为延期付款的理由以及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即付款方应当在对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结算超出此期限后,付款方应没办当承担违约责任。[详见(2015)民申字第2009号判例]


三、具体建议


尽管多数法院认为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并不能对抗付款的合同主单义务,若公司作为付款方,可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来减少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在合同条公司款中将开具发票纳入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如约定:“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且收到不开乙方开具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劳务方支付 元(大写: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约定合理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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