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及简析
新准则下,对于承租人而言,不需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应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对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调整。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租赁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做了规定,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经营租赁业务据此面临较大的税会差异,即根据税收政策经营租赁资产不作为承租方资产,租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折旧、减值准备、利息均不可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
某公司2019年1月1日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该设备剩余使用年限10年,租赁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200万元(不含税),合同规定的折现率为8%。问2019年税务和会计处理:
租赁负债的现值=200*(P/A,8%,5)=800万,其中付款总额为1000万,应该确认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000-800=200万
2019年1月1日企业根据新租赁准则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8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
贷:租赁负债 1000
2019年:确认计提折旧 800/5=160万
借:管理费用 160
贷:累计折旧 160
确认利息支出=800*8%=64万
借:财务费用 64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64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累计折旧计入费用的160万与计入财务费用的64万能否作为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200万可税前扣除,上述折旧费用与财务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2019年该公司的纳税调整如下:
折旧费用调增160万元,财务费用调增64万元;租金支出调减200万元,因租赁经营业务,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4万元。
小编提示
根据2018年12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的回答,如何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经营租赁承租人可能面临追溯调整等问题,不仅工作量大,还容易出错。对于税务机关是否适当调整税收政策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所以凡涉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应给予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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