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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会费计提基数(工会会费计算公式)


工会经费计提基数


可以看出,随着工资薪金范围的扩大,工会经费的扣除公式基数也一并提高。《国家税务总计提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会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会费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算额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会员务工会管理的通知》基数(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计提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基数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公式资总额管理。


1、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会员、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工会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原标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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