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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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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附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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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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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分析:


1.某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下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属于非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为“境内所扣除得境内支付部分”


2.某外籍人员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且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属于非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为“境内所得”


3.某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期间,某年度累计不超过90天,属于非居民个人,则按照上述第1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从头再来”,其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


4.某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期间,某年度累计超过90天且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属于非居民个人,则按照上述第2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从头再来”,其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


5.某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且期间不管有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属于居民个人,其该5年其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部所得剔除境外所得由境外支付部分”;


6.某外籍人员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


(1)外籍如第6年在境内若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个人,第6年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专项部所得,往后年度需要连续累计满183天(中间年度不能“断”),则各年度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部所得剔除境外所得由境外支外籍付部分”;


(2)如第7年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属于非居民个人,第7年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且5年期限自未来再次居住满1年的当年起重新扣除起算;


(3)如若第7年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累计不满183天,属于非居民个人,第7年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且5年期限自未来再次累计不满183天的当年起重新起算。


7.某外籍人员满五年但其间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


(1)如第6年在境内若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个人,第6年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部所得,往后年度需要连续累计满183天(中间年度不能“断”),则各年度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部所得”;


(2)如第7年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属于非居民个人,第7年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且5年期限自未来再次居住满1年的当年起重新起算;


(3)如若第7年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累计不满183天,属于非居民个人,第7年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且5年期限自未来再次累计不满183天的附加当年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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