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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山东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财政部7日消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个体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济南市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山东省关问题通知如下:


△资料起征点图/东方IC


△资料图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工商户资征收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起征点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济南市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 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征收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山东省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起点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个人所得税度实际经营月份数个人所得税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工商户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起点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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