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是会在实践中产生大公司量的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此类争议发生前,用人单位应该规避此类用工风险;此类争议发生后怎么办,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怎么办益,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下面分几个具体的情形进行论述,供参交费考:
一、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交钱但是欠缴相应的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金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关公司于费用征缴的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属于行没有政管理的范畴,因此此类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开户门解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作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开户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如何解决或者与其他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各地做法不一。比如,河北省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费《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社保费的征收、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但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征收。同时,该社保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未交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没有费。可见在河北省范围内,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但欠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则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缴。
三、需要单独论述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但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交钱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看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使得企业的用工但成本减低了,但从长远来说无疑是隐患极大。同时,作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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