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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租车公司签几年合同(个人租车协议怎么才有效)


胡某与朱某利用其名下的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来后假冒车主,与卖家订立买卖车辆协议、抵押借款合同等,连续作案九起,累计诈骗近百万元租车。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签起诈骗案的终审协议判合同决书,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和两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6年4月,胡某与车主马某口头约定,将马某名下的一辆丰田普拉多汽车放在胡某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由胡某每月支付车辆按揭款5000元。2018年4月,胡某因资金紧张,对买家钱某谎称上述丰田普拉多汽个人车为自己所有,可以将该车卖给钱某,并唆使其女友王某冒充车主马某且伪造马某的身份证,与钱某签订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书》,钱某同意后先后给胡某公司转款单位人民币240000元,其中84600元转给了该和案另一被告人朱某。


2018年11月,因急需资金个人周转,胡某将另一名车主崔某放在胡某租车行的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协议以租车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邓某,并签订了多项协议。抵押到期后,胡某无法还款,邓某将该车卖到河北某汽车行,该行于2019年3月18日以才795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天津市的席某。


判决书显示,从2016年4月到2018年11月,胡某及朱某先后以同样的方式,假冒车主,将公司汽车或出售或抵押给他人,连续作案多起,其中胡签某作案九起非法几年获利955857元。朱某作案两起,涉案金额33650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与他人订立汽车租赁、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合同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怎么元。责令退赔受害人诈骗数额。


一审判决后,胡某上诉称,其认罪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二审法院经审单位理查有效明,胡某与朱某二人的行怎么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性正确,但有效认几年定数额有误。原判认定的第七起事实中,根据被害人陈述,该车系其在二手车市场以56000元购买,故应以56000元认定胡、朱的犯罪数额较为适当,原判认定75015元不当,该院予以采信。才


该院据此维持了原判决中对胡、朱二人的定罪以及量刑部分,对责令退赔数额根据上诉予以纠正。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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