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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费高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 培训费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7〕7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培训费通知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教育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培训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教育知


第二十企业所得税一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高新5〕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福利费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职工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职工。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福利费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高新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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