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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基金违法犯罪(家族投资基金)

家族

在该案中,杨某起诉张某“不当得利”,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遂查封、冻结了张某名下的财产。这其中就包括张某作为委托人、其与杨某丈夫胡某非婚生的儿子作为受信托益人,在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1180万元。


张某就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违法犯罪述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即解除。


裁定书显示,法院驳回了张某对信托资金解冻的申请投资基金。由于此类处置尚无先例,因此这起案件也被称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冻结第一案”。


律师观点:冻结无法律依据


对此,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王潇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家族信托设立后,该信托下的财产并非张某的个人财产,信托财产登记在信托名下。受托人信托公司亦书面确认了依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项下的信托财产非委托人张某的存款或个人财产。因此,该家族信托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


王潇表示,依据《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基金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投资基金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家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王潇说。


他认为违法犯罪,在本案中,法院未论证该家族信托产生了《信托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此外张某也并不是该信托下的受益人。因此,根据《信托法》和《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法院冻结家族信托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无法律依据。


家族信托或存在法律风险


王潇表示,就《信托法》的规定而言,信托可信托能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可以总结为三大情形:


第一类是信托未生效的情形。依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基金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二类是信托无效的情形。《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是信托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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