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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意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影响)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从2016年开始,我国营改增工作将全面推开,同时也意味着给广大实体经济尤其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带来重大利好。


据预计,整个营改增实现的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左右。此举将更加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企业减负松绑,放水养鱼,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宽松环境;也将为推动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等方面奠定坚实基础。可以说,营改增具有里程碑意义,将为中国经济复兴注入无限活力。


正如任何新生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营改增既有它积极正向效应一面,也有其负向效应一面。就目前而言,营改增虽让实体经济获得了实惠,减轻了负担和压力,但却给各级政府带来了烦恼和困惑: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状态下,减税导致财政总收入下降,使财政支出缺口更加拉大,给中央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各项建设投入及保民生支出带来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所有税种都合并为增值税,地方政府赖以生存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三种税收将不复存在,地方财力势必捉襟见肘,也会加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分配比例上的博弈,并带来较大财政风险。


显然,营改增全面推开,不仅是对我国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检验,更是对各级政府应对能力的大考验。就目前看,营改增至少对政府提出了如何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税收增长与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挑战。因此,为确保营改增顺利推开,各级政府应不遗余力、下定决心处理好上述三对矛盾关系,并积极提高三种能力:


提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协调能力,确定合理的增值税分配比例,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积极性。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所有地方税种都变成了中央地方共享种,地方财力必然会受到较大影响。对此,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分成比例,成了焦点和关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应根据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分配比例,以调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方面积极性为最大原则。通过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实现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税收分配格局;在增值税分享比例上,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氛围,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提高地方政府处理当前利益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能力,制定支持经济发展正确措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领会营改增重要意义,懂得当前做“减法”是为未来做“加法、当前让利是为更好培育未来经济“新动能”,以便带来更丰厚财政收入的道理,在营改增过程中消除坐、等、看、要等被动应付不良倾向,要讲大局、算大账,各部门、各行业之间搞好衔接工作,周全考虑,做好制度设计,破除利益藩篱,上下同心推进改革,消除一切制约营改增思想障碍和机制阻力。同时,不能丧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责任感,坚决克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得不到实惠的糊涂认识,以更加务实的热情和干劲、更加有力的机制和措施,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排忧解难,使地方经济发展更具活力,为涵养更加丰富的税源奠定坚实基础,从根本上破除财政收入下降困局。


提高各级政府处理税收增长与政府机构改革关系能力,推出切实可行的加快政府职能转换政策措施,为营改增腾挪出更大空间。营改增直接带来国家财政总收入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结果,也意味着财政收入在未来相当时期,很难实现高速增长。这种结果与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人员庞大并不断增加现实,形成了较大矛盾,也形成了各级政府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与提高行政运行效率矛盾。对此,各级政府应结合营改增契机,进一步推进和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对各级政府进行一次全面定岗定责,做到责权利对等,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撤减冗员,消除人浮于事现象,提高政府办事能力和运行效率;并根据财力状况合理招考录用公务员,确保在岗公务员总体不增长,降低政府整体运行成本,避免营改增之后财政收入不增而支出却不断增长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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