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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用发票增量要去改税控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怎么办理)


临近年底了,许多企业都出现了发票不够用的现象,有的会计开始犯难了:眼看就超过最高开票限额了,甚至本月已经办理过一次临时发票增量了,还能够再次增量吗?听小道消息说发票增量会引来税务局实地核查,吓得心里打鼓,会计到底该怎么办?


其实这样的疑虑大可不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即税总发〔2018〕1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十六)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那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停供发票呢?


根据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可整理出如下十八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十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十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十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十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十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八)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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