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甲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7500元及违约金、交通费、住宿费。
经审湖区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原告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西湖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刘某聘请甲律所的律师作为其案记账件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报税某向甲律所交纳7500元律师费,并补充签私人订如有违价格约,则再支付30%的违约金;如是外地工作,则记账刘某应支付交通、食宿等私人差旅费用。
2纳税申报0湖区20年10月13日,甲纳税申报律所指派律师甘肃到法院签收了刘某案件的相关应诉材料西湖,提交了刘某该案件的代理答辩状并代被告参加代理了庭审,法院依法作出案件的一审报税判决,并将判决书邮甘肃寄至甲律所处。然而,刘某一直未向甲律所支价格付律师代理费用7500元,甲律所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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