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20青岛市20年第7号
政策原文: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明晰征纳权责,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个体经济繁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对个体工青岛市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缴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工商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征收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个体工商户自行申个体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核定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征收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核定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增值怎么税免征额(增值税免征额暂定为经营收入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销售额不超增值税免征额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额,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四、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五、暂不具备建立复式账条件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建立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方式,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山东省个体工商户“一键申报”辅助工具操作指引
(一)打开方式
1、直接录入山东省电子税务个体局网址: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2、在浏览器中搜索“山东省申报电子税务局”
3、打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工商户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我要办税”按钮即可。
(二)登录方式
1、点击“我要办税”按钮,打开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
2、进入登录界面后,用“密码登录”方式依次输入纳税人信息,点击“登录”即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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