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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减免政策北京市税务局(残保金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类问题


1.我在按期应申报界面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后还未缴税,发现消费税显示已申报,附加税费显示未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在【按期应申报】界面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后,附加税费显示未申报,可能情况为:新核定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因未点击重置导致未带出附加税费计算表。如出现该问题,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模块,作废《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再重新进入【按期应申报】模块,进入点击填写申报表,检查报表列表中是否带出《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如果未带出,请点击填表界面右上角“重置”,带出这张表后再进行申报。


2.我们协会在申报2020年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只有1人,系统显示还是需要缴费,为什么没有按照小微政策全免呢?


国际类问题


我公司只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源泉扣缴合同如何申报?


答:源泉合同已无需备案,可直接在申报时新增合同后完成申报。如您只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模块操作,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中选择增值税的征收品目后,系统自动带出合同采集界面,点击新增合同,采集源泉合同信息后保存,选择该条合同信息完成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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