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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公司股权工商变更(股份公司股权变更工商查不到)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3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明确要求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先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通告不到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期,多地税务和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的通知,针对股权转让个税的更严监管已经来临。企业须了解个人转股缴税的相关问题,才能规避风险。




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七类情形视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股权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公司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如下: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变更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实践中,工商如果发生自然人股权转让已签订股权公司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但对方拒绝支无偿付款项的情况,股权转让方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税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查关股份公司税费。


即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经过两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此次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税,税金计算如下: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不到0万元。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税率20%。


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转让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股份公司让收入股权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那么就有变更企业问了,是不是只要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其实不完全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收入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调整。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工商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五)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企业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严厉监管



近年来,税务机关也随之加大了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


案例:股权转让被查补个税1200万!


2014年1月,林某将其持有的H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夏某代持)转让给Y投资公司,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7月,林某与何某(Y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转让价格为查14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最终确认林某应补缴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共计为1202.40万元,并于2021年4月30日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务对股权转让行转让为的监控力度之大。


其实早在2015年,国税局就发布了相关条例,对于股权转让个税缴纳一事作出了监管。2020年,天津、江苏等多地政府发布了相关条例,严查股权转让个税缴纳,若没有缴纳个税,则市监管局有权拒绝办理。那么从2021年起,有哪些股权转让行为会被税务重点稽查呢?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4.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5.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6.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7.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8.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







在这里我们主要列举以上几种情况。由于无偿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等原因,不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因此,我们提醒进行股权交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要依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能提前做好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则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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