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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授权书(独占授权和普通授权)

近日身边一位独立创作的音乐人朋友因三年前与国内某知名音乐平台签订了一份授权合同而懊恼不已,他的多首歌曲在当初以普通授权的形式与对方展开洽谈合作,可最后合同中授权性质却演变成了独占许可,且为永久期限的授权,本质上已经达到了权利转让独占的效果了,如今他欲与第三方合作其中某几首单曲而向我咨询,我看到合同后不禁大吃一惊,根据合同约定,他已经丧失了授权歌曲的著作权所涵书盖的所有财产性权利,即歌曲的著作权或版权已归平台,因此他若想与第三方合作,必须取的该平台的授权,他为此很疑惑为什么自己的歌曲还要经过平台授权?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有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三种许可形式及含义:


在著作权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涉案合同中出和现“独家使用权”“专有使用权”这样的字眼。实际上,这两个商业活动中的高频词汇,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术语。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一般有三种基本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1、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2、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独占,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3、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对于独占许普通可而言,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合同约定的某部作品的特定著作财产权项,只有被许可人取得了唯一的、独占的权利,作者此时与普通的第三人法律地位无异,如果违反合同约定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约定的作品,不但构成合同违约,也涉嫌著作权侵权(侵犯了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独占的某项著作财产权)。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独占许可合同确实明显的过于“霸道”,一旦签署就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作者再度利用其创作的作品相关权利发生极大的限制,因而作者应当谨慎签署这样的合同;另一方面,作者一旦签署了独占许可合同并获得合理的商业对价,那么作者也应当尊重契约精神和书被授权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再变相利用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


很不幸的就是作者的这位朋友就是与平台签订了独占许可的授权合同,且期限和为永久授权,我们暂且不论为何从他当授权初的本意只是普通授权三年结果却演变成了如此;但如今大部分的独立创作人都面临这样的窘境,他们往往只过授权分关注创作本身及作品,对各类商业操作了解甚少,法律层面就更加薄弱,同时基于各自不同的境遇、迫于变现维持艰难的创作等因素,往往会被某普通些大的音乐公司以各种不同模式、手段方法签订类似这种名不副实的授权许可合同,结果实质上就是我们俗称的“卖身契”,令众多的创作者苦不堪言,维权之路艰难曲折;那么我们在这类著作权的授权许可中一定要着重注意以下内容:


着重看授权形式、授权的内容及范围、授权期限、被授权方有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切勿陷入对方设置的各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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