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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践:业委会缺位单个业主如何单挑?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区业主对上述情况和资料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知情权等权利。

公共收益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仅负责代收代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履职监管长期缺位,导致四资“资产、资金、资源、资料”成为一笔糊涂账。单个业主如何单挑?

公共资料主要指小区的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等,这些文件资料分别介绍了小区的各项情况,以便小区保持正常运行。

公共资产,主要是指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基本资料,并从物业用房中腾退并向业委会移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议事活动用房,并应具备办公条件。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能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其中主要包括利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的使用情况,利用公共区域出租、经营的情况,利用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的收益情况。

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报告物业入驻后公共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并在小区物业服务公示栏中公示。对于业委会组建后公共收益分配和去向,如果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公司必须单独列账,每年定期报告收支情况,并公示;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由业委会自行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将公共收益余额移交业委会,业委会制订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物业不得以收支总额已经进行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其中合理方式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包含收支明细的公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处分情况应当属于向业主公开的部分。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均属业主共有,业主对该共用部位的使用及收益情况有知情权。

业主为维护知情权起诉物业公司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判决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某小区张先生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电梯维保合同等情况,遭到拒绝后,毅然提起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近日,法院对这起物业合同纠纷案审理后认定,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费收支、公共收益的明细,电梯维保记录,小区机动车位的处分、出租、停车费缴存情况等明细提供给原告张先生复印、查阅。

张先生2012年入住小区以来,认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过度追求经济利润和额外收入,在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后,消极怠慢服务,减少配备人员,降低服务和维护保养成本开支,致使电梯多次停止运转和消防设施瘫痪,停车秩序混乱、小区环境脏乱差,偷盗现象频繁发生,极大地影响了业主的生活环境。同时,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利用小区内的电梯、道闸等共有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部位收取广告费用和场地收入并据为己有,无视业主安全和居住环境舒适美观,且拒绝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张先生多次要求前期物业公司提供财务明细账簿、水电费发票、物业人员明细等相关的资料及电梯、消防器材维保资料等,遭到物业公司拒绝后,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在日常的工作中将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物业管理水平经政府的第三方测评得分靠前,小区属于包干式一费制收取,张先生无权要求查阅、复制经营账目。

法院判决:

1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2011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入和支出账簿及其明细账目供原告张先生查阅、复印;

2被告提供小区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管网图纸、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电梯、消防、水、电管网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等技术资料以及承接查验交接记录,小区各电梯维保合同及其维保记录、消防设备维保合同及其维保记录、监控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屋顶、墙面、道路的维保记录供原告张先生查阅、复印;

3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项目经理、客服、保安、保洁、绿化、电工等负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人员的名单供原告张先生查阅、复印;

4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出租租金、广告费(含电梯、门禁、公共部位等广告等)、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具体资料)供原告张先生复印、查阅;

5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小区内机动车位(含人防车位)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供原告张先生复印、查阅。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有关公共收益分配的约定,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变更。实践中,或出于利益考虑,或源于管理疏忽,或法治意识不强,仍然有一些不甚规范的地方,存在演变成物业合同纠纷的隐患,亟待规范。积极维权,法院充分保护业主自治,依法认定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满足诉讼当事人胜败之争、利益分配的同时发挥出司法的内在社会价值引导。

业主状告业委会讨要5项核心知情权

  业委会成立两年多,但各种账务收支不透明,引发小区业主强烈不满。为讨要知情权,业主张先生将业委会给告了。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业主要求业委会公开5项核心内容,均获得法院的支持。

 账务收支不透明还业主知情权

  张先生将小区业委会给告了。张先生称,本届业主委员会自接手小区以来,财务收支不透明,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信息,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业委会委员辞职一年来,业委会被少数人实际控制,不组织增补选业委会人员。为此,他提出了与众业主核心利益相关的5项诉讼主张,包括公示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 公布本届业委会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

    业主有权向业委会主张知情权

  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据此,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按照每半年一次)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 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及车位处分情况; 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本案中尽管被告曾公开了部分信息,但不详尽,不能满足业主的知情权要求,正因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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