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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在线阅读(试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的适用范围)


2021年初,财政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是对2007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是不断完善合作社相关制度的具体体现,对于合作社规范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一、征求意见稿的背景意义


征求意见稿是应合作社规范、高质量发展需求而生,其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背景:一是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与业务拓展。伴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原会计制度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从实际工作出发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相关法规制度的更新。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从与相关法规制度一致性的要求出发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央农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等系列文件,对合作社会计制度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从国家大政方针要求出发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二、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


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主要修订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一)统一规范会计核算


征求意见稿从内容布局上相比原会计制度进行了更新与调整,整体上框架更明确、逻辑更清晰。征求意见稿分章节对合作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盈余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上补充了联合社,给联合社以会计核算的依据。从内容上增加了扶贫项目资金的财务处理,明确了扶贫项目资金的相关账务处理。


(二)细化充实财务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于资产的分类更明确,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对负债的分类也做了修订,分为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的账务处理,对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予以明确。在账务处理中,还增加了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办法。在核算办法中,本年盈余和经营收益的计算公式中加上了税金相关内容。在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方面,原会计制度中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不做要求,由合作社按常规要求予以操作。


(三)增加补充会计科目


在征求意见稿中,会计科目由原来的37个变成现在的44个,新增了7个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修订主要有:资产类科目增加3个,即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类科目增加2个,即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没有变化;成本类科目没有变化;损益类科目增加2个,即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相应的调整更符合合作社发展实践需求,对合作社会计制度进行了有益补充。


(四)修订完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根据资产和负债分类的调整将长期资产改成了非流动资产,长期负债改成了非流动负债,表中还补充了与会计科目调整对应的项目。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把提取公积金置于可分配盈余之前,即在本年盈余中,先提取公积金,然后才是可分配盈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致。可分配盈余中除盈余返还与剩余盈余分配外,还加上了“转为成员出资”。成员权益变动表中,未分配盈余项目的本年增加数加入了“本年盈余”和“其他转入”;本年减少数加入了“提取盈余公积”和“转为成员出资”。成员账户中,将剩余盈余返还金额改成了剩余盈余分配金额,项目名称上与本制度前后一致,也有利于区别盈余返还与剩余盈余分配,相应说法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致。成员出资增加了一个来源: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出资额,增加的扶贫相关项目资产的内容。此外,原会计制度中要求的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做要求。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补充联合社在盈余分配方面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本制度适用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即制度中规定的合作社盈余分配要求也适用于联合社。关于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由此可见,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可以不受合作社盈余返还规定〔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需按交易量(额)返还〕之限,而由联合社章程决定。从实际工作出发,联合社如果按一般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规定进行返还确实有困难,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补充一条: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制度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二)加大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在大量实践调研中,合作社普遍反映缺人才,特别缺财务人才。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有其特殊性,不少合作社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与培训,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他们常用习惯的做账方式或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做账,而未能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作社规范建设的发展要求及合作社自身财务管理的需求,为提升合作社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特建议:一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宣传合作社会计制度,举办合作社会计制度专题培训班;二是合作社带头人要有意识地培养会计人员,送出去学习与培训;三是购买合作社会计制度相关教材,自我学习与提升;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强财务会计代理机构的管理,审核其代理记账的专业水平与相应资质,为合作社代理记账营造良好市场,搭建有效平台。


四、结语


征求意见稿的及时出台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非常重要。除根据合作社发展需要进行的调整之外,征求意见稿中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补充,突出了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规范与监督管理。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了全面胜利,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求相关政策与支持保持延续。因此,补充这一内容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征求意见稿将更好地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益,增强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与示范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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