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调整为16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调整为16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领取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科学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承受能力及社会面带来的影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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