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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自留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一、征地拆迁村委会无权做主,相应文件要齐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划重点:征地拆迁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此外,政府是否发布征地公告,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您一定要注意了,如果政府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您可以依法维权。


二、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帮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划重点: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实归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征地时,涉及到补偿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村委会无权擅自做主。


三、村委会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据此村委会是有权按照比例截留补偿款的,但这笔费用的支出应用于村集体内的公共建设和公益需求,


划重点:一定要注意,村委会预留补偿款在全国没有一个具体的统一标准,但每个地区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在实践中,村委会预留补偿费的比例大约在20%-30%之间。预留比例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决定的。


四、村委会私自买卖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重点:非法转让土地的要担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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