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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的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政府会计的代收代付分录)




财政补贴是否征税很多文章里都已经有详细的解说,本文就不做过多阐述,仅对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文件简单描述。


一、增值税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收到的财政部门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1、在某公司2016年账务处理将政府补贴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专项应付款1000000


经过核查该公司收取的财政补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到仍然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呢?原因如下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但公司对该笔资金一直未做处理,账务上一直处于未支付状态,且已经超过5年未支付,被要求补交企业所得税,企业解释,资金已经使用了,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


2、在某公司账务上处理如下。收到政府补贴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0000贷:专项应付款500000;在2020年企业将该笔账务处理如下:借:专项应付款30000,借:管理费用—支职工差旅费20000贷:银行存款70000经检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是否已将该笔补贴退还政府了,企业会计解释到,未退还,因长久未使用,担心满五年征税,就反向做了账务处理,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了管理费用,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实质用于支付费用部分调增。





四、税收建议: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该笔政府补贴如何使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避免长期挂账。


2、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征税收入应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如果支出涉及以后年度的,应建立专门不征税收入与支出台账,便于提醒财务人员在支出发生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岗位人员换岗时,应将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台账列入工作移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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