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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如何备案(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

申请公开业委会备案登记、物业服务项目备案信息公开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对申请人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信息、物业服务备案信息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争议焦点是申请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物业服务备案登记资料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适宜公开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合法。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以及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接受业主的监督。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六)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八)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办法、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项目服务合同15日内办理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取得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申请登记信息公开中,业主委员会和普通的业主存在不同之处,业主委员会委员姓名+联系电话的登记信息对由业主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而言,不属于个人隐私,申请人也没有申请公开身份证号码、共有情况等其他隐私信息。


个体信息


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涉及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利害关系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信息、物业服务备案信息登记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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