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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其他税费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属于自产消费品,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二)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


(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对外投资,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8)57号)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如果是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必须视同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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