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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受托加工企业账务处理(受托方委托加工企业账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受托其他企业加工混泥土,则不属于自产的混凝土,不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混凝土加工劳务并收取加工费,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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