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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开票是什么意思(增值税预缴税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收政策改革,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多个“补丁”性文件,而且财税〔2016〕36号文也是税收政策历史上最长的法规性文件。也就是说,营改增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税收政策,稍不认真学习就会给我们工作带来不便。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营改增后需要“预缴税款”的3大业务,当然今天要和大家梳理的“预缴税款”业务,是不包括企业发生纯“预收款”时的税款预缴,如:房产公司收到预收房款时,需要预缴税款。但愿昌尧讲税的梳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业务需要进行“预缴税款”?


在讲到“预缴税款”时,很多人会想到: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的“预缴税款”;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而今天要和大家讲的是另一类“预缴税款”,也就是国家为了平衡税源,而且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业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相关经济业务。在业务发生时需要在业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


1、企业发生“提供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2、企业发生“不动产转让”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3、企业发生“不动产租赁”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二、“预缴税款”采用什么计算方式?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


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9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劳务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333-111)÷(1 11%)×2%=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总包方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显然,这跟分包方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没有关系,跟分包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没有关系,只是,在向工程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转让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相关规定。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2月将2013年在贵州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原值800万元,已提折旧140万元,净值660万元,以950万元出售给城西公司。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950÷(1 5%)×5%=45.24万


假如:


嘉达建筑公司转让的办公楼是2013年以800万购置的,那么又该如何预缴增值税呢?


应预缴税款=(950-800)÷(1 5%)×5%=7.1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分析如下: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也无论是2016年5月1日前还是后,只要是自建的不动产,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2、反之,只要是非自建的不动产,即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至于个人或其他个人(主要指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结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看是否超过2年、是否属于非普通住宅、是否属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再确定。


(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8月份将其2013年在贵阳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城西公司办公使用,《租房合同》上注明年租金为12万元(含税)(月租金1万元),租期为三年,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签订日为8月25日,约定城西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了嘉达建筑公司第一年的租金12万元。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12÷(1 5%)×5%=0.57万


政策解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在销售额的确认上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那么是按3%的税率进行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一)当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按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的预缴税额并向业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业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预缴税款”都有些什么特殊性?


(一)当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相关费用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业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区的,不需要“预缴税款”,正常申报即可;


(三)个人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不需要“预缴税款”,正常申报即可,因为个人没有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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