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东区分局黄巧燕(中山市税务局黄圃税务分局)


公司得知后,认为宋先生以探亲假之名行出国旅游之实,明显有违诚信,且构成旷工,遂解除其劳动合同。宋先生难以接受,引发争议。经过仲裁及一审、二审,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一直以来,对于探亲假的争议从未中断。这一案例再次在探亲假主题下引发新的话题。那么,滥用探亲假是否构成旷工?探亲假到底该怎么使用?还有没有必要对它另眼看待?滥用探亲假是否构成旷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认为,案例中宋先生请完探亲假后,却没有探亲的事实,这违背了探亲假的初衷,变成请了探亲假却没有真正休假,又不到岗工作,所以构成旷工。


但是,王全兴同时指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雇他,显得过于严厉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叫做严重违法和造成重大损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法院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进行自由裁量。虽然探亲假规定职工必须往返于亲属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职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定,但是远达不到严重的程度,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则认为,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她认为,劳动者职业生涯内的时间,无非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两类。休息权是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探亲假显然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谓滥用探亲假,实际上是说劳动者“滥用休息时间”,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既然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享用探亲假,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对探亲假内的时间自由支配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休探亲假,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用于探亲,岂不是说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与亲人的关系是否适合探亲、亲人是否同意探亲、亲人是否同意或要求劳动者利用探亲时间旅游作出评价?


以维护“诚信” 这样高大上的理由,站在道德制高点,剥夺劳动者对休息时间的支配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等同于剥夺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探亲假标准



探亲假是否应扩大适用范围


在对案例中劳动者的做法是否合适进行评判的同时,还有一些评论者,对于享有探亲假的劳动者表示“羡慕嫉妒恨”。


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第二条,被纳入这一规章保障范围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而对于其他类型用人单位,除部分省市外,并无明文规定他们的职工也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的探亲假相关待遇。由此产生的疑惑便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单位是否也该执行上述规定中的制度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认为,我国应当扩大法定探亲假制度对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理由为:


第一,《探亲规定》出台之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为公有制单位。《探亲规定》把适用范围规定为公有制单位,是与这一阶段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1994年我国颁布《劳动法》时该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而2007年、2008年我国先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增列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新的用人单位类型。


尽管《探亲规定》的出台早于《劳动法》13年,但其确立的探亲假制度仍系《劳动法》“休息休假”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其适用范围理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只要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无论其在何种所有制性质或组织形态的用人单位里工作,均应拥有同等的探亲假权利。


探亲假应保留还是取消


既然探亲假面临许多争议,那么,随着我国年休假制度的建立,它能否被年休假制度所吸纳和取代?


取消意见


黄巧燕主张,应尽快取消探亲假,以年休假制度完全代替探亲假制度。她认为:“我国推行的探亲假制度,其社会和经济背景是非常独特的。”


其一,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由国家统分统配,使劳动者很难自行选择工作和生活地点。基于这一背景,政府设计探亲假制度,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家庭生活和伦理需求。


其二,当时交通的极度不发达和休闲时间的缺乏,使得与家人分居不同城市的劳动者很难利用周末等正常休息时间与家人团聚,设计和实施探亲假制度就成为必然。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拥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生活地点的选择自由,而户籍和迁徙制度又使得人们可以自行解决两地分居问题,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制度也使得劳动者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增加;另外,交通的便利和快捷,使得分居不同城市的劳动者及其家人在正常休息时间团聚已经成为可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探亲假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社会和制度基础。


她建议,法定探亲假制度取消,并辅之以对外派劳动者法定待遇和津贴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后,基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离开家人、离开生活基地工作的,应当给予这些劳动者特别的外派工作待遇或津贴,其中应当包括探亲假。而劳动者探亲或尽孝义等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年休假制度去满足。她说:“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部分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留意见


许建宇主张探亲假制度继续保留。他认为,


第一,探亲假的特殊功能不能完全被年休假所取代。年休假的功能具有多样性,探亲假的功能则非常纯粹,它所蕴涵的这种人文关怀是别的休假难以替代的。


第二,探亲假与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不同。探亲假的享受主体只限于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故仅有部分劳动者才能享受该假期。而年休假的享受主体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全体职工,具有普适性。


责编:小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