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非居民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

01


法人投资者投资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税负存在差异


从理论角度来说,合伙企业不属于税收实体,本身不承担税收,仅起到“导管”作用,合伙人”直接“取得所得,所以税收处理为“先分后税”。而我国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将其视为税收“导管”,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型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无法享受免税待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基金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做免税处理。由此就带来了法人投资者在不同组织形式基金中投资的税负差异。


02


合伙型基金税收抵免政策有待完善


举例来看,中国境内的甲(法人)是A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A全部投资于境外非居民B股权投资基金,B又全部投资于境内,由此形成投资“环”。若B和A都将所得进行分配,即B分配给A,A又分配给甲,那么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B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甲是否可以在当期进行抵免,现有政策尚未明确指出,有待完善。


03


缺少针对投资于特定产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较广,有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也有投资于国计民生相关重大项目的,如超级计算机、芯片、生物制药、现代农业等。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且回报周期较长,研发失败的风险也相对较高。而我国尚无针对投资于上述产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激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在某些关键领域的发展进步。


04


实际中,很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往往按实际到手金额进行所得税申报,而不是根据基金的全部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其他方法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金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