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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54条状告人保局(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投保后因未如实阐述病情被保险公司拒赔


2019年1月7日,许女士在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并交纳了当年的保费。据该保险条款第2.4项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9年8月14日至8月29日,许女士因确诊为卵巢癌Ⅱb期,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一场大病,让许女士家花费了许多钱。


想起自己之前曾在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投保,治疗后她拿着保单到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


信网了解到,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之所以做出拒赔决定,是因为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9年1月6日,也就是许女士在其公司投保的前一天,曾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就诊,根据当日许女士的超声诊断报告显示为宫颈多发囊肿等。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认为许女士投保当日系带病投保,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向许女士作出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的决定,并拒绝了其理赔申请。


法院: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身情况


买了一份永远无法理赔的保险,这对于许女士来说无法接受。为获得理赔,她将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告上了法院,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她均败诉。


信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法院审理时认为,许女士向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投保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若许女士在保险期间内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范围,则该公司负有给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义务,但作为投保人许女士亦负有对该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


在法庭上,法院审理该案的焦点是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应否给付许女士赔付保险金。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2019年1月6日,许女士在烟台毓璜顶医院诊断患“宫颈多发囊肿”。法院认为,这一诊断事实足以影响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而次日许女士却在签署《人身保险电子投保单》时,投保单告知事项中的病史告知【尤其是否曾患有“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原位癌、类癌、肉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的肿瘤、息肉、囊肿、结节、赘生物、包块、肿块等”】均选择“否”,而该保险的销售人员许某二审出庭作证称投保时其向许女士说了如实告知义务。据此,法院认为许女士在投保时显然隐瞒了病情,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判许女士败诉的原因,还源于一份“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根据许女士签署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销售人员已就本人拟投保产品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向本人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单独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投保提示内容”,许女士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落款处签名。据此,法院认为涉案保险销售人员许某亦就保险条款向许女士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理赔诉求。


业内人士提醒:如实告知自身情况避免遭遇拒赔


从事保险行业的李先生表示,其实在《保险法》中,由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情况的话,保险公司有权利不予理赔。“投保人往往存在一个误区,担心自己如果如实告知病史会直接遭到拒赔,所以在一些疾病上会含糊其辞。但其实是否拒保是由保险公司衡量,有些疾病并不影响投保,或者保险公司会将某些疾病用单独的条款列出来。”


李先生提醒道,在投保前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判断是否可以投保,这样才能在理赔时避免纠纷,也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在风险来临时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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