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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单独计税是否影响社保基数(社保缴纳基数是否应加上年终奖)

2019 年发放的 2018 年的年终奖会计入到社保的计算基数中吗?



而根据财税(2018)164 号,文中提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这部分接下来的要求是否会有改变,可以进一步观察贵司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相关规定:《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


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


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劳 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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