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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律师事务所不得核定个人所得税政策)


3月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高峰期,练练因此协助辅导朋友处理了三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申报。


可是当申报第三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汇算清缴时,发现系统并不给予减半征收,那么练练就发现电子税务局系统对同样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对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定义不统一,有的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有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没有减半征收,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税有减半征收。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是由司法局登记发放的,练练个人认为应该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在税务局做备案登记时,很可能是柜台登记不统一造成的,没有把所有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确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导致适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当然我将这个发现,也发到相关大佬群,也引起了大佬的注意,有大佬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局登记后,税务局需要做二次认证录入(个人所到税务局做税务登记)。


巴特老师认为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电子税务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是二个办税系统,数据没有互通,很多数据二边不一致。


但另一位税务大佬则回复:个人所得税电子税务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一个以自然人为维度申报系统,另一个是以企业类为维度的申报系统,its在涉及企业类信息时,要调用金税三期系统核心数据,数据谈不上不一致。


那么练练还是觉得,税务局在二次验证登记个人律师事务所时,有的柜员现场验证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有的柜员现场验证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因为这样才导致申报系统对个人律师事务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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