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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公布公告网站可信度(专利有效期)

在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无效证据对于相关案件的结论,特别是涉及到创造性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的专利无效案件,通常需要提供具有结合启示的多篇文件,以证明请求无效的专利具有创造性问题,在此过程中如何通过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以便从多个角度证明网站专利的创造性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本文中,笔者以2018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编号为5W113243号的无效案件(下称所述无效决定)为例,分析复审无效程序中如何构建证据链。


所述无效决定涉及22份证据,其中包括5份专利文献证据,公告12份网络证据,5可信度份公证书及其译文,这些证据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无效证据链。经进一步分析可知,这些证据涉及文献类证据、网络证据、证明网络证据构成现网站有公布技术的相关证据、产品使用公开的相关证据以及译文证据。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网络证据和产品使用公开分析证据链的构成,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网络证据认定方法


其次,对于网站运行机制的判断。笔者注意到,在近期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中,对于网络证据的认定结果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发布信息的网站运行机制的判断,这是由于网站通常为用户提供以个人为中心的服务,因此要判断公开的网络证据是否一直处于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需要考虑在网络证据的公开日之后,专利申请日之前,网络证据是否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如果提供信息内容的网站的运行机制使得其提供的内容并不一直为公众所见,从而无法判断信息内容的公开性。因此,需要预先了解网站的运行机制,在网络证据的证据链构造中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一直对公众可见。具体到所述无效决定,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8(即腾讯科技网的一篇报道),其中涉及Youtube网站使用功能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中新增的视频编辑工具的介绍,试图证明Youtube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仅可修改标题,而对于内容无法修改。


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他国专利审查过程或国际检索/初审报告以证明网络证据的公开性,例如检索申请日前的他国审查过程或国际检索/初审报告,这些报告中提及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网络证据专利,从而佐证在专利申请日前,所述网络证据一直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所述无效决定有效期的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6,即欧洲专利商标局出具针对PCT国际专利申请(申请号:EP2015050140)的检索报告。在该报告中,欧洲专利商标局使用了证据7、证据8两段视频作为证据,给出了Yout公告ube网站的两段网址和认定的公开日期,这与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上的网址一致。


笔者认为,通过提供网络证据的网站的运行机制的证明以及通过其他具有公信力的报告,可以构成网络证据链中证明证据公开性的重要一环。


使用公开认定方法


在现有技术的构成中,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据以证明产品的真有效期实性和公开性,是专利无效请求时构建公开类证据链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产品使用公开作为技术内容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使得相关产品为公众所知。由于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也会有所不同。在笔者看公布来,无论采取何种证据形式,其核心应该围绕证明产品使用公开专利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产品一直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构建,同时整个证据链的构造应该是逻辑清楚严密、事实认定可信度清楚准确的。


综上,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在专利无效请求中如何构造证据链,试图通过从不同的证据形式出发,构造多组能够对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提出质疑的证据组。笔者认为,未来,使用多种形式的证据组合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会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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