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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2021年发票认证期限为多少天)


1、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问题内容:我公司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认证抵扣的期限是多久?


答复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2、股东投资未到位,对应额度的银行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届满但实际未出资到位,导致2020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请问这笔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这边理解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为此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税法上认定为企业不合理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土地转让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母公司的土地转让给100%持股的子公司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内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如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是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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