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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编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一批,售价50000)






合同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同约定了购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的履约条款不仅决定了企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还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票开具。


在合同中,收款与开票往往相生相伴,最常见的条款莫过于付款和开票的约定,例如“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一条款到底该如何进行选择呢,笔者将从发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切入,建议各位选择“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 发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


获取发票选择在付款前还是付款后,会受到企业在合同中扮演角色的影响。如果企业是购买方,当然是希望随商品一同获取发票;若企业是销售方,更倾向于先收到全部款项再开具发票。这背后的思路是进项获取越早越好,销项申报越晚越好。增值税发票除了和企业的增值税事项相关外,还有其他的重大作用。


(一)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全行业营改增,在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除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可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外,增值税发票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这一观点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得到支持和证实。


对于接受发票的单位而言,除了抵扣进项的作用外,更大的作用在于证实企业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二) 在企业内部控制中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除了在税收上的作用外,发票的开具与核对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也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在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中,财务人员需要依据销售情况开具合规的发票,在采购与付款业务流程中订购单、验收单和发票之间的数据核对保障了入账金额的准确。


企业内部控制对发票和各项单据之间数据的核对要求,有助于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


(三) 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资金支付的付款凭证


最不容财务人员忽视的是,发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款项支付的证明凭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发票的这个作用,对于“付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款,则很有可能在诉讼案件中使本单位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地。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企业应当避免发票成为付款凭证。下面的这一则司法判例在最高院发生了反转,值得引起财务人员关注。


【案例】


南通二建与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企业纠纷案简况《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


南通二建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创天公司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本案发生的时间较早,充分体现了“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房产公司提供了发票作为付款凭据,在业务真实,凭据合法的情况下,南通二建没有举证出任何反证,最终导致了案件的败诉。然而南通二建不论在财务管理还是在合同管理中,都有合适的方法规避此类风险。


二、企业为避免此类损失可采用的方法


以下三点,只要做好了其中任何一点,都能很好地解决由于资金收付带来的法律风险,“功夫做账外”,作为财务人员,更应当在合同及内部管理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首先,在日常内控中,企业应当避免大额现钞收付,尽量让企业的资金往来在“第三方”留下记录,“第三方”记录是企业资金收付的最好证据。建筑公司经常接受房地产企业使用大额现钞发放工程进度奖,或直接用现钞代发农民工工资,此时还需要做好现钞领取的签收记录(例如领款人签字摁手印)。


其次,在合同约定中,企业应当通过约定将发票的收款凭据作用割裂开来。使用“付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发票证实款项已经支付。而使用“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款,仅通过发票并不能佐证款项支付。


最后,“收款收据”才是证实款项已经收付的最合适证据,“收款收据”编号连续易于证实,一式两联双方各持,大写明确金额可靠,加盖印章无法造假,双方应形成以“收款收据”作为收付款凭证的业务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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