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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

近日,上虞一家企业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纳税后,及时向绍兴海关主动披露。


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天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因纳税义务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法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关员介绍,我区现有500余家进口企业,如有企业发现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可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161号公告规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符合公告第一条情形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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