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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司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答网民关于“社保因企业原因欠缴,员工办停、补缴不便利”的来信


**:企业面临倒闭状态没钱交社保,拖欠的社保个人却没法自己补缴,硬生生地断掉,太不人性化。


小马同学:中小企业倒闭破产的很多,甚至很多老板直接跑路,社保不停缴的情况很多,最后社保局责令补缴都找不到实施对象。这样我们这些职工就成了炮灰,办停不了,补缴金额巨大,又不能把这段时间舍弃了。希望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员工安心上班,妥善养老退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针对网民反映的关于“社保欠缴后办停补缴有关问题”留言,现回复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






对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法给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终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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