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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一工程项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41号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福能东方2019年、2020年通过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88,852.08元、130,314,689.64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1,588,852.08元、130,314,689.64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6%、17.6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福能东方停牌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2018年3月26日和4月9日,福能东方向华懋伟业当时的股东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1亿元。2018年12月29日,福能东方决定终止收购事项并通知对手方,但未能收回保证金。为推动收回上述保证金,福能东方于2021年1月12日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华懋伟业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扣上述相关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迟至2021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福能东方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郭景松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贵银作为董事长、时任代董事长,陈武作为总经理,陈刚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炳明、朱红强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郭景松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贵银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武、陈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胡炳明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朱红强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能东方、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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