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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9条的解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

近日,小朱遇到了件烦心事。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朱在网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湖南一家服装公司的股东与自己同名。本以为是巧合,结果仔细一看,法人代表的名字竟是母亲的老同事兼好友。


律师解读: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蒋森华律师


从法律上来说,像小朱这种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从未作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但实际上对于小朱这样的被盗名者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破产,并且盗名人本身并没有完全实缴出资额,那么被盗名者可能需承担未实缴出资额的连带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被当老板”看似风光,其实不仅毫无收益,而且风险重重。被挂名的风险在于,平时行使权力的人不是小朱,公司赚钱分红轮不到小朱,而公司破产履行义务又可能会找到小朱。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最终盗名者可能不仅要面对被盗名者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也要面对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那么在维权时,小朱应该如何证明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冒用,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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