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可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并优先实现的规定。故,本案中保定高新区地税局与北京四中院的案款分配行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等民事执行案》【(2017)京执复65号】
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并优先实现是否有法律依据?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可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并优先实现的规定。故,本案中保定高新区地税局与北京四中院的案款分配行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依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异议申请,应当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保定高新区地税局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2017)京04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予以维持。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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