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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不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以使用,对于银行也是无限制的


支票也是不论同城和异地的,对银行无限制。


二者的差别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3、在我国,支票主要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是办理同城转帐结算的。


汇票和支票的区别有哪些


支票的使用规定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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