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立案(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法律哲思: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问题(下)



(接上篇)


从理论上看,公务应与私务相对应,但现实中人们往往约定俗成地将公务与劳务对应起来。在国家事务中从事管理性的活动是公务,反之即使是国家事务但不具有管理性只能称为劳务。因此,有观点指出,控制和支配单位财产地位是公务的实质认定标准,而管理性事务和持续事务说则是对刑事司法的误导。职务侵占罪强调的是“职务”,既然职务不等同于公务,那么劳务人员是否有资格担任某种职务从事管理活动呢?


对于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单位的劳务人员,如售货员、售票员等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问题上有一定的决定权或支配权,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性,那么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反之,纯粹从事售物、收款、盘点行为等没有管理性事务的人员则不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关键在于单位的劳务人员能否在工作中起到组织、领导、协调、支配某种事务或财物的作用。所以,对单位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其中从事管理性事务的劳务人员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因此,应该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职务侵占罪法条中所规定的单位资质,则需要进行细致探讨。


1、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2、个体工商户。单纯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东只有张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是因为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属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从形式上看,唯一的股东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属性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财产,而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由于张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实质上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当然,如果张某通过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逃避债务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以下两类人员需要特别注意:


1.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