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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个人所得(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自然人)带领农民工从事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依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必须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主观部门按照“经营所得”项目代开发票,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这个比例各省规定有差异!笔者统计如下:


(一)陕西省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江西省规定1.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广西省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适用的核定附征率:以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500元(不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500元(含)以上的,附征率为1.3%。


(四)云南省,海南省规定1%


巜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附征率征收个税。


(五)青海省规定0.4%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第二条、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一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六)天津市规定1.5%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项,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七)吉林省规定1.5%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三条、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四川省规定1.2%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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