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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煤改新收入准则(煤改电补贴4000怎么领取)

瞬间崩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新教材或将大变,有的内容预计面目全非。


2018年新政层出不穷,而在4月初,2018年中级教材已经下发,很多新政策并没有录入到“新”教材中,比如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没做相应调整,但预计会引发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收入大变。有的新政则需要财务财务人把记忆多年的数据全部推翻……等等。


很多考生闻言后,不禁感慨:大改赶上了!又得重新学一遍了!










今天,为帮助同学们高效备考,小七为同学们精心整理了2019中级新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内容变动预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4大新政或将引发


2019《中级会计实务》“洗心革面”




1.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一大变动:收入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去年出台,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没有对收入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极有可能“洗心革面”,《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收入会大变。


不是不想变,只是变得太“难”看了!“收入的确认条件”都变得面目全非了!


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二大变动: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同样也是去年出台,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没有对该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对于该准则来说变动的概率极高,预计《中级会计实务》第九章金融资产会有“质变”。


对于金融工具准则来说,对资产划分类别采用新的划分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三大变动:增值税税率变动





这是2018年上半年新出台的政策,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预计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增值税税率变动,需要把我们记忆了多年的增值税数据全部推翻。这次调整对财务人员也是很大的考验哦!


下面3个高频咨询问题,帮你有效记忆:


增值税税率变动


1、企业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后,应当怎么交增值税?


答: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所以2018年5月之前签订适用税率为17%的合同,具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要适用变更后的税率。


实际业务执行时与合同约定不同的,以实际业务执行为准,建议签约双方对原合同时行适当调整。


2、企业之前签订的合同,一部分业务是2018年5月之前按17%计缴了增值税,5月1日后发生的部分按17%、还是16%计缴增值税?


答: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不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具体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适有原税率;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变更后的增值税税率;


所以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部分要适用16%的增值税。


3、都哪些行业的纳税人适用17%调整为16%、11%调整为10%的税率?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首先,该规定是针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


其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以下应税行为的,应当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有特殊规定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出租有形动产;


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应当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1)交通运输服务;


2)基础电信服务;


3)邮政服务;


4)建筑服务;


5)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


6)出租不动产;


7)销售和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4大变动:财务报表格式


2018年上半年发布了《关于修订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预计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会做相应的调整。


中级会计职称常考的一些项目都进行了变动,《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九章涉及到财务报告的内容对报表格式会有新的调整。


财务报表格式变化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主要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2. “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3.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4. “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5.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6. “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7. “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8. “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二)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1. 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2. 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3. “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4.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主要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 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2.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科目按照其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3.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4. “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5.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6. “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7.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8. “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9. “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10. “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主要是新增项目、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1. 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2. 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删除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3. 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4. 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5. “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6.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02


6大新政


或将引发《经济法》教材大变


公司法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


1.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经济法》第一大变动:公司法


该变动将直接影响中级《经济法》教材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一知识的内容,该知识点在历年考题中考查的频率比较高,大家要重点关注变动的地方,要注意按照新规定来掌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经济法》第二大变动:增值税税率


以下变动直接影响的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增值税税率的内容,大家以后要按照全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掌握了,毕竟之前17%的税率存在了很多年,大家也都熟知了很多年,不过这次的变动也有规律,就是将17%、11%的税率分别调低了1个百分点,这样记忆起来会比较方便。







政策相关问题如上请见《中级会计实务》第3大变动.


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经济法》第3大变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该政策变动直接影响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界定的问题,这个标准的改变其实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了,之前还需要区分业务,现在直接都按照500万元记忆就可以了,这对大家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经济法》第4大变动:职工教育经费


该政策变动直接影响的是中级经济法教材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中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大家记忆多年的2.5%改为8%了,该比例在计算中经常运用到,大家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到这个变动。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经济法》第五大变动: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变动直接影响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这一条是对我们教材最直接的影响,大家不能只停留在数字记忆层面,还要注意在相应的计算题中要灵活运用。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6.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经济法》第6大变动:研究开发费用


该政策变动直接影响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内容,之前的加计扣除比例是50%,也是我们掌握了多年的一个比例,但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按照新的75%加计扣除比例掌握了,同理摊销比例是1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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