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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取消了行政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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