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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意义(《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较为紧缺,华北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内蒙古属于水资源较为贫乏的省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时空差异较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


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有利于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是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和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社会协同行动,共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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